弹窗广告能够合法存在,并逐渐蔓延于网络,是钻了法律空子。
《广告法》第44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认为,《广告法》第44条的规定,形式上保证了或者给予了网络用户的选择权,实质上是给用户设置了义务,即必须自己手动关闭,否则就必须予以接受或者默认。
“这一规定为弹窗广告发布者赋予了发布弹窗广告的权利,但却又同时给广大互联网用户设置了关闭弹窗广告的义务,客观上剥夺了用户的自主选择权,导致用户无法绕开,无力规避,被迫接受。”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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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用户自主选择是否点击浏览广告
针对前述问题,周世虹建议,立即修改广告法第44条,理顺广大网络用户和网络广告发布者、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改变广告发布和用户关闭的逻辑关系。
他认为,可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在规定或指定页面发布、发送,并设置开启按钮,由用户主动点击开启按钮浏览广告,让广大用户自主选择是否点击浏览广告。
同时,周世虹建议,加强网络广告监管,加大处罚力度。根据广告法63条和互联网管理办法第24条的规定,弹窗广告未设置显著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只能惩罚广告主,而对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负责实施运营的主体却没有规定责任和处罚。
“对广告主处罚的上限仅为3万元,与其获利相比可以忽略不计,难以起到惩罚效果,必须提高罚款数额,并增加信用惩戒和市场准入方面的惩罚。”他说。
此外,周世虹表示,应当加大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平台)的审查、审核责任。他表示,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或者接入者的平台应当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经营者的主体身份、资质、资格、广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履行审核义务,规范发布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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