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合肥学院校友会”,英文译名:Alumni Association of Hefei University。
第二条:本会的会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合肥学院办公所在地。地址: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158号,邮政编码:230601。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校友联谊活动,加强与校友的联系,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发挥校友力量,促进母校发展,为母校的办学、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二)组织开展校友之间的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学术交流与协作,支持和服务各地校友的事业发展;
(三)维护本会和广大校友的合法权益,组织各地校友分会配合母校做好相关工作,扩大母校在海内外的影响;
(四)加强校友信息交流,搜集、整理校友名录和校史资料,建立校友档案,编印出版校友名录和有关校史资料等书刊;
(五)出版《合肥学院校友通讯》,交流信息,及时向校友介绍母校发展状况和校友会工作情况,反映各地校友及校友分会动态;
(六)举办有利于祖国、有益于社会、有功于母校、有助于校友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七)对各地合肥学院校友分会工作进行指导、评估和奖励。
(八)积极动员和倡导国内外的校友为母校的建设与发展引进人才、筹措资金。
(九)为各地校友到母校开展合作及参观、访友牵线搭桥,提供方便。
(十)建立与兄弟院校校友总会之间的联系,互通情报、交流经验。 第五条: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本人为合肥学院校友。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合肥学院校友:
1、凡曾在合肥学院、合肥联合大学、合肥教育学院和合肥师范学校等院校及其附属单位学习过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培训生、夜大生、函授生、自学考试生、外国留学生以及获得合肥学院学位证书的其他学生等;
2、曾在合肥学院、合肥联合大学、合肥教育学院和合肥师范学校等院校以及附属单位任教、任职过的人员;
3、合肥学院授予和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4、目前在校的学生和教职员工;
5、凡虽非合肥学院校友,但由于各种原因与合肥学院关系密切,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和校友会的工作做出过较大贡献的人士,若本人自愿履行校友义务,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可授予合肥学院名誉校友称谓,享受校友的一切权利。
(四)各地校友组织可作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批评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力;
第八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协助本会筹集校友基金;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宣传母校的历史和发展成就,维护母校声誉,支持母校事业,促进母校发展。
第九条: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重大问题和终止事宜;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理事会是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要会务问题,提出下届理事会建议名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理事会每1-2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均可召开临时会议或采用通迅的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本会每届设理事若干名,均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中以协商方式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由理事会推选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总理会务;推选秘书长一人,协助正副会长处理日常事务;推选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并分工负责本会各部门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并决定有关问题;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内设办公室,作为理事会工作机构,办公室工作由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三条:总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总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会(联谊会)开展工作;
(三)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会负责人人选;
(四)选配工作人员若干人,负责本会的内部联络、各工作部门间的协调和文书处理、印鉴管理、财务收支及其他综合性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会资产为公有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校友捐助及开展科技合作、科技服务取得的效益(含分会)。
(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海内外有识之士的捐赠;
(二)学院划拨专项经费;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校友会成立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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