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销户土地归死者的其他家庭成员。
家庭中某个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家庭承包土地就不会被调整,此时该户内的其他人员都是承包经营权人,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经营。如果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该土地将由村集体依法收回。
死亡证明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公民死于医疗单位,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
(2)公民正常死亡,但无法取得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社区、村(居)委会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3)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医疗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4)死亡公民已经火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义务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村(居)委会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经告知仍未办理的,公安机关可以凭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直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老人去世后土地归谁
老人去世销户之后土地应该归村集体所有,因为土地本来就不是老人的,老人只有使用权。但是如果老人在宅基地上建了房子,那继承人可以继承房屋,同时还可以取得房屋下面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如果该土地上没有房屋,那就是集体所有的,继承人不能继承。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依情况而定,如果的老人单独的承包土地,村委会可以收回的。如果是家庭承包土地,在没有到承包期限前提,可以有家庭其他成员,办理继承,继续承包使用土地,前提是,继承者也需要是本村户籍。外地和外村户籍,不能办理。
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为个人或单位的承包。土地承包方代表是个人或单位承包的法人代表。该土地承包个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其法定继承人为承包方代表。
老人去世销户后,其生前使用的土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家庭承包经营权以农户家庭为单位,老人去世土地归其户内其他继承人承包使用,去世销户的承包单位不复存在,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土地予以收回。
一、建设用地被征,征地补偿款归谁
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的是村集体(并非村委会)有的是村民小组集体。村集体有权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决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村集体可以将该集体收入用于开办集体企业,发展公益建设,可以分配到各户,可以分配给被征用承包经营土地的村民。而村集体依法对其所有征地补偿款作出的处理,应承认其合法性。若村集体将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则该部分征地补偿费权属依法发生转移,集体与成员间因分配决议而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对于安置补偿费的归属,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4、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来判断,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谁的,该部分补偿就是谁的。
二、集体土地流转方式包括什么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土地互换、出租、转包、借用、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要坚持农户自愿的原则,并经过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签订流转合同。
1、转包
转包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转包人对土地经营权的产权不变。受转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权,获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发包方许可,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
2、出租
出租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3、借用
借用是出借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借给他人使用。借用是一种无偿合同,借用人无需向出借人支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费。
4、互换
互换是农民为了耕作方便或出于其他考虑,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不能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
5、转让
转让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经营权,经发包方许可后,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的一种行为,并与发包方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
入股是农户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入股的形式组织在一起,从事农业生产,收益按股分红,是一种具有合作性质的流转形式,而不是入股组成公司从事经营。
三、父母的土地属于遗产吗
父母的土地不属于遗产,父母对土地只有使用权,对土地并不拥有所有权,其土地所有权仍属集体或国家所有,居民本人及其同住亲属死亡土地使用权自然消灭。但是承包人去世,土地尚在承包期内,与承包人在同一户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其家庭成员续包;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发包方收回再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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