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避免和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暴雨灾害防御工作,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暴雨灾害防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暴雨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暴雨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当健全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暴雨灾害防御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暴雨灾害防御相关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暴雨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暴雨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暴雨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第二章 预警发布第七条 暴雨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暴雨预警信息的发布、解除与传播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气象台按照发布权限发布暴雨预警信息。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暴雨预警信息。第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应当严密监视天气变化,提高暴雨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及时调整和解除暴雨预警。第九条 根据降雨强度、降雨总量和持续时间,暴雨预警划分为四级:
(一)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雨总量达到五十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四十毫米以上;
(二)**预警(Ⅲ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雨总量达到一百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六十毫米以上;
(三)橙色预警(Ⅱ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雨总量达到一百五十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八十毫米以上;
(四)红色预警(Ⅰ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雨总量达到二百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一百毫米以上。第十条 各媒体单位根据暴雨预警级别,按照下列规定传播预警信息:
(一)蓝色和**预警:电台、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网站,通过应急广播直播、滚动字幕、网页新闻等多种方式进行传播,直至解除预警;
(二)橙色和红色预警:河北广电网络集团、电台、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新闻网站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过应急广播直播、滚动字幕、网页新闻、网络推送和手机短信群发等多种方式进行传播,直至解除预警。第十一条 社区、学校、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做好暴雨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暴雨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人员。
气象灾害防御信息联络人员收到暴雨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第三章 应急响应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告暴雨预警信息,并向有关部门通报。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当根据暴雨预警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会商,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第十四条 蓝色预警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并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居住在低洼地带、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和临时建筑物内的人员注意可能出现的房屋漏雨、水浸等情况,并组织排查安全隐患。
教育部门及时将暴雨预警信息通报辖区各幼儿园和学校,暂停室外教学活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检查储备药品。
公安部门组织警力,加强对城市地道桥、下凹式立交桥、低洼路段和高速公路等重点路段的实时监控;根据道路积水状况,及时疏导交通;实行24小时备勤,应急队伍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的巡查和检修,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督导建筑施工单位及时调整施工计划;组织检查公共场所积水情况,做好管渠清淤,检修维护泵站,抢修损坏的市政设施、设备。
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巡查、预警和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准备。
交通运输部门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公安部门划定应急交通管制线路。
水利部门密切关注雨情,加强防汛值守,做好适时启动防汛应急响应的准备。
商务部门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旅游部门组织对旅游景区(点)进行隐患排查,监督各旅行社、旅游宾馆(饭店)和旅游景区(点)做好暴雨灾害防御工作。
人防部门组织对人防工程进行排查,筹集防汛物资器材,对人防工程重点部位进行防护。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文物部门对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实时监控、巡查,做好应急抢险准备。
机场向进出港航班通报暴雨预警信息。
河北唐山滦南平改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北省民防办公室)设5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和全省人防系统机关“准军事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会议组织、文电处理、重要文稿起草、秘书事务、保密、信息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省人民防空系统有限目标管理和重大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负责机关电子政务、战备值班;负责机关固定资产、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战时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省人民防空指挥部的生活、物资保障和服务工作。
(二)人事宣传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人民防空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拟订防空防灾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指导群众防空防灾宣传教育和防护技能训练工作;承办协助管理各设区市人民防空部门领导干部任免的具体事宜。战时负责组织协调临战人民防空战备教育及防空袭斗争宣传、动员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防空袭斗争中伤员救护安置、烈士善后及防空队伍干部补充、配备工作。
(三)工程处(执法监督处)。
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情况;参与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管理;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技术、质量、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指导监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组织指导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和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防灾避难场所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质审核和市场准入工作;负责拟订全省人民防空政策文件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规范性文件初审和上报备案工作;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承办人民防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战时负责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计划落实,对遭空袭破坏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抢险抢修;起草有关人民防空行动条例并监督实施。
(四)指挥通信处。
组织、指导修订完善各级防空袭预案及各种保障计划;组织指导人民防空疏散地域(基地)建设和利用疏散地域(基地)开设防灾避难场所工作;指导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组织指导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群众防空防灾组织)整组、训练和应急救援;组织实施防空警报试鸣和利用防空警报发放灾情警报;参加人民防空指挥所建设前期准备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系统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组织开展人民防空信息化系统和防空防灾数据库建设;协调利用军队和地方通信网保障人民防空通信畅通;组织利用人民防空通信资源保障防灾救援行动;指导人民防空通信站业务建设。战时负责人民防空指挥部的开设和指挥、通信保障;组织协调全省发放空袭警报、实施灯火管制、人口疏散掩蔽和空袭后果消除等工作。
(五)财务处。
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并负责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组织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内部审计;负责对人民防空系统财务、物资管理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负责机关行政经费使用管理和对下级人民防空部门财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管理。战时负责编报人民防空袭经费、物资计划,统一掌握战损情况,协调实施人民防空经费、物资保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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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滦南县城中村“平改楼”暂行规定》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嘴东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滦南县城中村“平改楼”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滦南县城中村“平改楼”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区村(居)民的居住条件,集约利用土地,美化城市容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平改楼”,是通过引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以平房为主的低层住宅改建为多层及高层住宅,改建后除安置改造区域内村(居)民以及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门店或其他设施外,其余部分向社会出售的行为。
平改楼不允许建造三层及三层以下的住宅,更不准建造别墅式住宅。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改造以及在村庄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的改造。
第四条 平改楼坚持依法有序、公开透明、规范运作的原则,采取统一规划,成片改造,综合开发,分步实施的办法,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居)民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开发企业的利益。
第五条 县政府统一领导平改楼工作。县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城管、环保、公安、人防等部门和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平改楼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平改楼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平改楼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符合《滦南县城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二在现有建设用地上实施改造,不能占用耕地。改造范围可以是整个村址,也可以是部分村址。一次改造规模一般应在3公顷以上。
三改造范围内同意平改楼的户数达到总户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四村级领导班子坚强,能保证平改楼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平改楼的工作程序
一申报
1、村委会召开村班子、村民代表等多种形式的会议,形成平改楼的申请;
2、报镇政府审核;
3、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审批;
4、县政府批转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5、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县政府召开专门会议,确定年度平改楼计划,批准有关村的申请。
二招商
1、在镇政府领导下,村委会组织招商。在满足村委会最低条件的前提下,由多个(至少一个)房地产开发单位分别制定《平改楼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2、将房地产开发单位所作的平改楼平面规划图及相关技术指标提交县建设规划部门进行审查;
3、通过建设规划部门审查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将《平改楼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提交村(居)民进行选择。选择由村民委员会组织进行。村(居)民对最佳方案的同意率要达到本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
改造范围内有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城镇居民时,街道办和居委会予以有效配合。
三审批
由村委会综合整理形成平改楼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平改楼的各项规划指标,建筑总面积,村民自住房总面积,商品开发房总面积,资金来源,实施步骤,完成时间等。经镇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由县政府批准平改楼项目的实施。
四征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1、平改楼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无论是建造村(居)民自住房还是商品开发房,或者是其他用房,所用土地一律国有化。
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局制定。总的原则是:
⑴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标准付给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然后由中标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在本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之外另行负担。但本暂行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况除外。
⑵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办法,依照改造范围内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同意的平改楼方案制定。
2、平改楼区域内涉及国有土地上的居民户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依照国务院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五土地出让
1、经县政府批准,县国土资源局对改造区域包括安置村(居)民用地在内的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拆迁补偿安置等,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捆绑式公开出让。出让时首先按照空白地进行竞价,然后依照本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政策优惠。
2、为中标者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六房屋拆迁
1、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
同意《平改楼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村民户,和房地产开发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不同意《平改楼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与房地产开发单位达不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村民户,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责令交出土地,限期拆除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
使用国有土地的居民户的房屋拆迁,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七建设、施工、验收
1、有关部门为中标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办理开工前的手续。
2、开工建设。房地产开发单位、村委会要按照规划要求精心组织工程的实施。县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及镇政府要对规划要求、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完成时限等实施有效监督,保障平改楼项目顺利实施。
3、验收
平改楼项目全部结束后,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验收标准是:
⑴村(居)民按计划全部安置;
⑵原有建筑按规划全部拆除,按批准的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⑶享受的优惠政策全部落实,应缴纳的费用全部到位;
⑷各项公用设施相应建成,居民生活设施已经配套。
第三章 公共服务设施及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必须与平改楼改造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保证按时投入使用。具体建设项目由建设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在开发单位报批项目时确定。
第九条 被改造区域涉及城市道路用地时,道路用地地面上的各类附着物的补偿(若是国有出让土地,则含土地补偿),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承担补偿安置费用,城市道路的征地费、道路建设(包括市政管线、照明、绿化等)费由财政负担。
第十条 公共服务设施中,除因设置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发生的费用由财政负担外,其余均由房地产开发单位负担。
第十一条 直接由业主使用或专门为业主提供服务的居委会、物业管理、文体活动中心以及其他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按国家规定确定权属,权属归房地产开发单位的,可以转让。
第四章 平改楼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按照本暂行规定进行平改楼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⑴村(居)民自住房、为村(居)民置换的门店用房、为村(居)民自住房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⑵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门店或其他用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
⑶村(居)民自住房以外的住宅房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70%收取;
⑷用于销售的门店及其他非公益性设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100%收取,不予优惠;
二土地出让金
以公开竞价时的底价为基数,收取7%,超过底价的部分收取100%。收取范围为改造区域的全部土地。
三人防费
在全部改造范围内的新建房屋中,相当于村(居)民被拆迁房屋主房总面积的部分,可以免收人防费;超过被拆迁主房总面积的部分,人防费按规定收取。
此规定只适用于当地不宜做人防工程而缴费的平改楼项目。
第十三条 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企业用地,纳入平改楼范围的,可享受平改楼优惠政策。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平改楼项目进入“申报” 程序并报县政府后,拟改造区域内暂停办理以下事项:
一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的审批;
二新批农村宅基地或其他建设用地;
三核发营业执照;
四房屋、土地的租赁或续期;
五改变房屋、土地的用途。
第十五条 平改楼中安置村民的回迁用地,应考虑未来缺房户建房用地的需要。对于已经具备批房条件的,要纳入平改楼统一安排,建楼费用的收取由村委会决定或商开发单位决定。
第十六条 参与平改楼的集体土地上的村民,一般不得选择货币补偿,个别选择的,不得申请农村宅基地;用旧房置换新楼的村民,不得因为新楼占地是国有土地,再去申请集体性质的农村宅基地;村民将新楼卖掉的,不得再申请农村宅基地。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在参加招标、拍卖或挂牌报名时,应将一定数量的拆迁保证金存入县建设局指定的银行。保证金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总值的100%掌握,具体数额由国土资源和建设部门商镇政府、村委会后确定。保证金返还开发单位的时间及数额,在土地出让须知中规定。
第十八条 城中村平改楼范围内,若有占用国有非出让土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时,该单位所占土地的出让金收取标准,不受7%的限制,应按照公开出让的价格收取。
第十九条 包括安置村(居)民在内的所有新建房屋用地,均为国有出让土地,房地产开发单位应为村(居)民自住房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和房屋产权手续。改造前村(居)民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随集体土地征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要严格按照平改楼协议确定的土地或房屋的比例,优先建设村(居)民自住房,不准为了预售筹资,只搞或先搞商品房开发。更不准把新建村(居)民自住房或应拆未拆房出售、转让、出租、抵押。否则取消平改楼优惠政策,除按规定补交有关税费外,由建设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非本村村民,购买了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并办理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的,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执行;仍为集体土地的,由村委会处理或与房地产开发单位协商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参与平改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必须符合国家要求。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居民区平房改造,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其他城镇规划区内的平改楼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县建设局牵头,国土资源及其他有关部门配合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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