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局外勤保密严格,涉密单位,单独招录,身份保密,岗位详情不公开,考试内容不公开。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显示,国安部的外勤人员,拥有特别通行证和警官证等证件,享有上高速公路免交过路费等特权。
国安局的人亲属不能出国吗
<strong>国安局谈话需要出示证件</strong>
根据《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时,需要向被执行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在公安机关等特殊场所除外)并且在实施强制措施时出具相关法律文件。对于违法使用电台,除了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之外,都是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执行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安全局公务员是人民警,所以具有警察的所有调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第十八条规定“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以上是国家安全局开展调查的法律依据,具体到调查某个人的难易程度,这还得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当然是可以出国的。看涉密人员的行政级别打申请。按要求向主管部门的领导打报告就行,自己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然后去护照保管部门取回护照办签证即可。
国安局,全称:国家安全局,中国没有国家安全局,只有国家安全部,国务院下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反间谍机关和政治保卫机关,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国务院职能部门。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
由于国家安全部的特殊性,不设对外官方网站,不公开副部长、部务委员名单。
国家安全部分为数个局(科,处),各局及主要负责工作:第一局(机要局)主管审讯和审核人员第二局(国际情报局)主管国际战略情报搜集第三局(政经情报局)主管各国政经科技情报搜集第四局(台港澳局)主管该地区情报工作第五局(情报分析通报局)主管情报分析通报、搜集情报指导第六局(业务指导局)主管对所辖各省级厅局的业务指导第七局(反间谍情报局)主管反间谍情报搜集第八局(反间谍侦察局)主管外国间谍的跟监、侦查、逮捕等第九局(对内保防侦察局)主管涉外单位防谍,监控境内反动组织及外国机构第十局(对外保防侦察局)主管驻外机构人员及留学生监控,侦查境外反动组织活动第十一局(情报资料中心局)主管文书情报资料的搜集和管理第十二局(社会调查局)主管民意调查及一般性社会调查第十三局(技侦科技局)主管侦技科技器材的管理、研发第十四局(技术侦察局)主管邮件检查与电信侦控第十五局(综合情报分析局)主管综合情报的分析、研判第十六局(影像情报局)主管各国政、经、军等影像情报,包括卫星情报判读第十七局(企业局)主管该部所属企业、公司等事业单位反恐局,反恐行动的主管单位
主要职责
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度综合性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承担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问,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等。
主要任务
国家安全部的任务角色,主要是执行中国政府对于世界情势的掌握为重点,除了广泛收集各国的军备动态之外,对于各国对于中国政府所采取的态度,以及该国对中国的经贸前景等,均列入情报收集的范围。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四条 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 (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第五条 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的内容。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区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
第七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时,应当核实有关单位登记备案的情况,确定是否颁发出入境证件。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
第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中,应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制定责任制度和保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第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对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要求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第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因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登记备案手续的,公安机关违反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应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送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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