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以下规定确定: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的当天;
3、未对外销售,自用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货物的当天;
4、进口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进入关境的当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
第十五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委托海关代征。
海关应当将受托代征消费税的信息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共享给税务机关。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十八条 消费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计税期间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海关、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消费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
(一)进口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摘自《消费税条例》
(二)个人携带或邮寄入境应税消费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摘自《消费税条例》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摘自《消费税条例》
1、“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是指国家限制出口的应税消费品。
摘自《消费税实施细则》
2、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
摘自《消费税实施细则》
(四)征收机关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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