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社团活动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思想性、师范性、学术性、知道性和实践性,有利于“四有”人才培养,有利于良好校风建设,有利于身心健康。
第二条 社团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由系团总支负责。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系全体学生。
第二章 社团活动
第一条 学生会社团部是学生自我管理社团活动的机构,它在系团总支领导下行使管理权。
第二条 成立社团,应先经本系团总支同意,系党总支批准并送校团委备案。校团委批准、注册登记后才能开始活动。社团活动一般限于课余时间进行。
第三条 系一级社团组织要受系团总支的指导和管理。任何社团成员参加社团活动,如与本系、级、班集体活动冲突的,都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条 各社团每学期第二周前向系团总支注册和报活动计划。社团在一学期内活动少于二次的,则视为自行解散。
第五条 不准搞跨校性活动。确需请校外单位和人员来校开展活动,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系团总支批准,后呈校团委审批。不准建立同乡会。原则上不成立跨校性的社团。如需成立跨校性社团,应先经校团委同意并由校团委呈报省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条 社团不得刻公章。社团一律不发会员证。
第七条 各社团名称与社团的业务范围、成员分布相统一。学生社团组织应在社团名称前署上“学生”字样。如“地理系学生环保协会。”
第三章 讲座、墙报、广告、报刊
第八条 系内学生刊物、讲座,均实行分级管理。
第九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学生不得出版面向校外的刊物。
第十条 学生会和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校举办面向全校学生的讲座(包括讲演、座谈、讨论、报告等),主办者须提前一周将讲座主要内容及讲演人姓名、单位报系团总支批准,后呈校团委审批,并经党委宣传部批准。学生组织和学生社团组织而向全系学生的讲座须向系团总支申请,报系党总支审核批准。未经同意,任何个人不得随意邀请校外人员到校举行讲座。
第十一条 任何班级和个人要用校内宣传栏,须提前一周报系团总支批准,后呈校团委审批,党委宣传部批准并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任何班级和个人要用校内宣传栏,须提前一周报系团总支批准,后呈校团委审批,党委宣传部批准并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 学生组织的政治性、学术性、文体性、义务性海报以及各种商业性广告张贴在学校规定的“广告栏”中。张贴的广告必须有明确的落款单位和日期。不准在规定地点外的宿舍区、教学区墙报栏等公共场所张贴任何墙报、海报和广告。
第十三条 学生组织出版各种小报、刊物,如属系内交流的须经系团总支批准,如在全校范围交流和校外交流的,应报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并在校党宣传部登记注册
求大学生社团管理制度条例,有的发我谢谢~ 复制的也要复制点有用的,别弄些莫名其妙的OK?
社会团体内设部门一般有秘书处、办公室、财务部、会员部等等,有的社团的这些办事机构是平级的,有的把秘书处作为最主要的内设机构,其他内设机构都在秘书处下工作。另外,这些机构的设立应在登记管理机关那里备案才有合法身份,备案后可以刻制印章。社团内部的规章制度由社团自行规定,不需要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中国传统文化弘扬与拓展协会的社团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登记与管理,维护学生社团的正当权益,促进我校校园文化建设,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山东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由山东大学学生在共同志向、兴趣、爱好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织的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的非营利性学生群众组织。 第三条 社团实行登记注册成立、学期注册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第四条 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学校利益以及其他学生组织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第五条 社团的基本任务: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推动我校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六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通过会费缴纳、学校学生活动经费及企业赞助等其他合法方式获得。社团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七条 社团由学校党委领导,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二章 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 第八条 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具有山东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第九条 社团负责人和骨干成员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外籍及港澳台学生担任社团负责人须到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第十条 学校团委指导成立山东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全校社团的登记管理、指导监督、考核评比等工作,社团须接受校团委、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 社团需具备固定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应是山东大学所属机关部门、学院、科室、研究所等,指导教师应是山东大学正式编制教师。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需对所指导的社团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十二条 社团需根据发展需要和团员人数成立团支部,接受共青团山东大学学生社团工作委员会的领导。第十三条 我校学生社团实行校院两级社团管理体系,校级社团在校团委登记注册成立,在各机关单位、学院、科室、研究所等指导单位的具体指导下面向全校纳新并开展活动。院级社团在学院团委登记注册成立,在学院团委或学院有关科室、研究所的指导下面向所在学院纳新并开展活动,院级社团名称前需冠有学院名称。院级品牌社团和特色社团的重点活动,经院团委认定有必要面向全校开展的活动,报经校团委同意后,可以面向全校开展活动。院团委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学院的社团管理章程及实施细则等。第三章 社团的成立 第十四条 申请成立校级社团,需先在所在学院团委注册成立院级社团(院级社团成立办法请咨询所在学院团委),经过一段时间的建设与发展,社团在全校社团年度评比中成绩优异或院团委认定该社团日常表现出色,可由院团委报校团委批准予以注册成立。该社团原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不变。校团委每年也将根据全校社团建设与发展规划定期安排部分品牌性院级特色社团集中转为校级社团。校团委也可根据规划,直接面向全校学生征募急需注册成立的校级社团。第十五条 转为校级社团或直接注册校级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冠以"山东大学学生XX协会/俱乐部/社"等字样,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且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二) 有相对固定的社团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须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学生社团可以聘请校内外专家、学者、教师、企业家等担任社团的名誉职务,但须事先征得校团委同意。第十六条 转为校级社团,社团负责人应当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向学工部或研工部提交下列文件:(一) 筹备申请书(二) 章程草案(三)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情况登记表(四)社团指导教师(指导单位)情况登记表。第十五条 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 名称;(二) 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三) 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四) 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五)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六) 章程的修改程序;(七) 社团的终止程序;(八)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校团委、学工部、研工部在收到申请2个周之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 社团的宗旨、任务不符合本章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的;(二) 已有性质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社团; (三)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受过纪律处分的; (四) 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 有校规校纪禁止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九条 经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应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1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并申请成立注册。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第二十条 社团不得刻制公章。社团注册成立后,可向校团委申请,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为该社团刻制一个统一规格、统一字样的方形图章,以便开展工作。图章的图样须报校团委备案。社团负责人对图章的保管与使用负有相应的责任。第四章 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社团开展活动,应当在社团成员内部依照其章程在学校校园内进行。社团活动应当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等需要署全名,未经允许,任何社团不得擅用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社团活动的相关责任和义务由社团和社团负责人自行承担。第二十二条 社团开展活动,需要提前1周将有指导教师和社团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指导单位公章的活动方案提交给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并报校团委审核备案,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在社团网上予以公布。对于不符合学校和社团有关规定的活动,将不予以备案,该活动不得举行。第二十三条 社团举办重大活动之前,须按规定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一份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共同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社团举办涉外和港澳台活动还须经学校向关主管部门批准。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校团委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汇报。第二十四条 社团举办各类出游、社会实践、外出考察等校外活动和具有一定安全风险的活动,必须按《山东大学学生社团举办各类出游、社会实践、外出考察等校外活动安全监督实施细则》(详见该细则)的相关规定,召开活动可行性论证会并办理《安全监督书》;开展出国出境活动,须经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五条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和骨干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重大过错的,其个人须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处分。第二十六条 社团负责人和骨干成员必须接受社团内部成员的监督。社团成员发现社团内部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不良行为,可以向校团委、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举报。第二十七条 社团创办内部刊物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须经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后报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第二十八条 社团网站(网页、论坛等)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社团建立网站(网页、论坛等)必须按照校党委宣传部、网络管理中心和校团委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社团及社团负责人对其网站(网页、论坛等)上的内容负全部责任。第二十九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校团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并撤换社团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予以注销登记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 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二)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校团委、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监督检查的;(三)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四) 侵占、私分、挪用社团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五)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六) 由于保管不善,导致社团资产严重损失的;(七) 财务制度混乱的; (八) 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九) 社团成员滥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十) 社团在两个月内未进行活动的;(十一)有其他违纪行为的。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学生社团的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学生社团继续以学生社团的名义进行活动的,由校团委会同学工部及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 社团财务 第三十一条 社团经费由各社团自行管理和支配,社团经费必须全部用于社团举办活动所需的各项合理支出。社团的财务工作接受校团委、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和该社团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实行财务公开。社团负责人和财务人员需要定期向校团委和社团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社团的年度预决算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审定。社团成员可对自己认为不合理的财务收支情况提出质疑,社团负责人需要予以准确答复。校团委、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不定期抽查社团的财务使用情况。第三十二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校团委对社团举办的具有较高水平、较大影响的活动,以立项审批的方式予以支持。第三十三条 社团可以通过举办活动寻求校内外单位和个人的经费支持。社团接受的任何捐赠资助,须事先向校团委和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如实汇报,征得同意方可使用。第三十四条 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账目由社团负责人之外的专人负责,每月须向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汇报财务支出,每学期向社团成员公布财务支出,接受校团委、校社团联合会、社团成员的监督和审查。第三十五条 社团应秉承节约原则,合理规划、利用有限的资金组织满足同学需求的社团活动。社团财务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第三十六条 社团财务记录应力求准确、规范,做到收支明确,票据完整。第三十七条 社团财产由社团集体占有使用。社团解散,其财产由校团委根据社团章程进行处理。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第六章 社团的注册、变更与注销 第三十八条 社团注册社团须在每学期初到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办理注册,未参加注册的社团不得开展社团活动。第三十九条 社团变更社团如需修改章程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的,应提前7个工作日报批准部门审核备案。第四十条 社团注销(一)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制度的社团或持续一学期不开展活动的社团,校团委将责令其解散,并追究该社团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四)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四十一条 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后,校团委将对其财务进行审核。审核期间,学生社团不得进行与审核无关的活动。社团应当自审核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审批部门备案。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指导教师或指导单位签名盖章并经会员大会通过的《山东大学学生社团注销申请表》。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大学校内所有经合法程序审批成立的社团(院级社团由所在学院团委参照本章程给予指导)。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山东大学学生工作管理委员会,校团委可以依据本章程制定具体的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章程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及其他相关文件制定。)
本社重在学习和交流,同时为了解决社团中的相关问题。特拟定以下制度,请自觉遵守。 (一)会议形式(全体会议、部长会议、单部门自主会议、临时会议):
1、全体会议:全体会议是社团的重大会议,每一个月举行一次,于每月的最后一周周一晚7点30准时召开,若有特殊的情况依照具体情况可作适当的调整。全体管理层人员组成。会议的议程为社长,副社长做全社相关工作报告(也有可能是社长助理作报告),纵览全社一月发展状况,各部门负责人做部门工作报告。根据我社团实际情况做好选择工作,各部门、各社员之间的交流和协作。
2、部长会议:部长会议是我社常设会议,每周召开一次,由副社长、社长助理召集于每周一晚7点30准时召开,若有特殊情况依照具体情况可作适当的调整。由各部门部长组成。各部作相关工作报告,报告应包括前一周的相关情况,本周工作预计,期间的各种问题和解决状况,未能解决,解决不了的相关问题,并由社长助理、常务副社长做统筹安排。根据我社团实际情况做好相关的工作,推进各部门的协作。
3、单部门自主会议:单部门自主会议是全体会议的基础也是考核部门负责人的重要手段,根据相关需要,各部门可以由各部门负责人召集本部门相关会议,完成部门任务,取得社团的长足发展。
4、临时会议:为了解决好临时出现的问题,做好突发性的工作,根据社团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本社团全体会议、部长会议,或者要求某部门召集单部自主会议等统称我社临时会议。临时会议与其他各种会议的考核一样。
(二)会议纪律:
1、会议内容:参加人员均要有口头或文字的发言准备,内容主要为小结前两周工作情况,讨论并决定下两周及以后的工作计划。
2、与会要求:开会依通知时间进行,不拖延,不迟到,不早退。到场后关闭手机(或调到振动/静音状态)。请假须向执事部申请,旷会者须向执事部递交书面解释。凡迟到10分钟并无正当理由者不得再进入会场,部级负责人迟到5分钟并无正当理由者不得入场,当上述情况出现时无提前的书面告知记录视为违犯本条例。在会场做好相关记录,严格遵守会场纪律,若在会场严重影响本社声誉、以及多次出现违纪情况者将取消社员资格并在CT文化社除名。
3、旷会处分:请假两次折合一次旷会,一次旷会记为违纪一次。 1、例会无故缺席,一次扣5分;无故迟到、早退一次扣3分;请假超过四次扣5分;长期不到会六次以上(含六次)予以劝退离开社团。
2、例会上消极应付,不积极参与会议讨论(会上始终没有发言或没有认真记录)一次扣1分;有恶劣行为一次扣10分;如若出现两次恶劣行为的则予以劝退。
3、积极参加各项活动,且在整个过程中努力工作酌情加3~8分。三次以上不接受分派任务的,扣5分。接受工作后却不积极,只是应付了事扣5分。
4、在工作中有过失扣5分,有重大过失扣10分。
5、表现突出(积极性高,有创新型建议)加10分
6、向社团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加3分;意见或建议被采纳的,并在学生社团建设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加10分,可建议发展成为部门预备干部。
7、表现十分突出,且充分展示其才华与领导能力的同样可考虑成为部门预备干部。
8、学习工作两不误,平均成绩80分以上者,加10分。
9、积极与其他部门合作,协助工作的酌情加3~5分。
10、长期(两个月以上)不参加部门各项活动的扣20分,情况恶劣的予以劝退。
11、私自以社团名义做出有损社团形象、声誉的行为扣20分;违犯校纪校规,违犯相关法律直接开除。
注:基础分为100分。 1、奖励形式
社团杰出贡献奖 1名 社长奖励基金
优秀社团干部奖 2名 会员费
优秀会员奖 3名 会员费
2、评选办法:
(1)凡本社团成员均可参与奖励的评选,可自荐,可推荐,每人投票仅限一次,多投无效;
(2)按照社团成员对社团建设提出可行性意见、建议的多少,主次,重轻,是否促进社团的重大发展;(酌情加5-10分)
(3)是否按质按量履行义务、是否汇报活动参与情况;(酌情加5-10分)
(4)是否积极参加社团活动,社团目标的实现而努力。(每次视情况加5-10分)
(5)学习活动两不误,学业平均成绩80分以上者。(加10分)
(6)表现十分突出,且充分展示其才华与领导能力的可考虑成为社团预备干部。
(7)长期(两个月以上)不参加部门各项活动的,视情况的予以劝退。(扣20分)
(8)是否遵守社团纪律;在活动中有过失扣5分,有重大过失扣10分。(酌情加或扣5-10分)
(9)私自以社团名义做出有损社团形象、声誉的行为扣20分;违犯校纪校规,违犯相关法律直接开除。
3、奖品:
杰出贡献奖 荣誉证书+ 奖品
优秀社团干部 奖 荣誉证书+奖品
优秀会员奖 荣誉证书 +奖品
4、社团纪律处分有警告、撤消社团内一切职务、除名三种,除名是我社最高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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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览:第一条 社团活动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思想性、师范性、学术性、知道性和实践性,有利于“四有”人才培养,有利于良好校风建设,有利于身心健康。 第二条 社团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由系...